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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真的是好事吗?
  • 2018-04-12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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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对用人单位真的是好事吗

我们常对企业养老保险有这样的认识误区,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这对用人单位来说肯定是减轻了负担,那么事实真的如此吗?下面用一个案例来与大家一探究竟。

小王在本市一家通讯公司做销售。入职不久后,看着工资条上为数不多的工资,顿感失落。突然想起入职已有半年的表姐曾介绍过自己增加工资收入的“经验”。于是就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这样不仅不用从工资里扣除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还能让公司将应扣的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适当折算,变成工资发给自己。这样到手的工资收入就从原来的1800元“涨”到了2000元。小王欣喜若狂,公司也为省下的几百块“差价”暗自窃喜。

实际生活中,常有一些劳动者由于不清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贪图眼前一时利益,要求用人单位不用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而将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折算成工资发放。而用人单位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允诺劳动者的做法,并与劳动者签订放弃缴纳养老保险协议,这种协议的法律效力到底如何?用人单位会因此承担什么责任呢?

养老保险也称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参加养老保险是每个劳动者应有的权利,也是用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因此,通讯公司为小王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即使小王当初同意公司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这样的免责条款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是无效的。这也就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为该负的责任买单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除了会面临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外,若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间内未予补缴,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单位Boss们,你们真的敢同意员工自愿放弃缴纳养老保险费吗?

         市企保处  赖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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