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省人社厅现就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有关问题出台了湘人社函﹝2018﹞75号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前用人单位应当缴纳而未按时足额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在2011年7月1日前时段内加收滞纳金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执行;在2011年7月1日后时段内加收滞纳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章执行。
二、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规章加收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每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最迟应在下月底前缴清,为按时足额缴纳的,则从下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三、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滞纳金只对用人单位征收。滞纳金不能并入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重复加收滞纳金。
四、按照《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的相关规定,困难企业2016年12月31日以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时段内的滞纳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免收。
按照《关于印发<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审批、备案流程>的通知》(湘人社函﹝2017﹞204号)的相关规定,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经批准缓缴的,缓缴期间滞纳金可免收,缓缴期满后1个月内未足额清缴的,未足额清缴部分从缓缴期满后加收滞纳金。
五、用工单位一时无法全部清缴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时,可以清缴部分职工对应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