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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老工伤人员待遇管理办法出炉了
  • 2018-06-20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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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关于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几个具体事项的指导意见》(湘人社发〔2013〕15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实施办法》(市政发〔2012〕27号)文件精神,保障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市工伤处印发出台了《邵阳市市本级老工伤人员待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从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待遇管理、就医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下面小编带你详细了解下《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一、管理对象

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

二、待遇管理

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后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老工伤资金专户中按相关规定支付。纳入前发生的(含未结算的)工伤待遇费用按原渠道解决,不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范围。一级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就医管理

1、明确了旧伤复发概念。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是指经治疗、伤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伤者的自觉症状也不能作为旧伤复发的判断依据。

2、明确了旧伤复发就诊医院。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需要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持老工伤职工社保卡或第二代身份证、《老工伤诊疗手册》到指定的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它医疗机构就诊,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所产生的费用。

3、明确了治疗费用报销范围。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门诊和住院治疗,其药品目录按国家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执行,诊疗项目目录和住院服务设施目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执行。在上述目录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予以支付。需使用上述目录外用药或需要进行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应按程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未经批准在上述“三个目录”之外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4、确立了挂账制,减轻了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就医费用负担。门诊、住院在协议医疗机构均实行挂账制。

5、明确了门诊、住院具体办法。 门诊取药实行处方限额:每月处方费用根据实际限定数额确定。原则上当月有住院治疗的不得再进行门诊治疗。采取医疗费用住院限次、费用实行均次管理方式。

6、明确了住院医院费结算程序与范围: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经批准住院的费用结算程序:在上述“三个目录”范围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由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三个目录”外发生的自费药品费用、自费诊疗项目费用和超标准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与旧伤复发伤者方直接结算(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批的除外)。

因旧伤复发需急诊的老工伤人员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但必须于急诊住院发生后的3日内(节假日顺延)凭医疗机构急诊证明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否则,发生的费用自负。

③老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填写《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请表》,主治医生应详细注明转诊原因及拟转诊医疗机构,经医疗机构签署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转院治疗。转往市内其他老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其费用按本条款第①项规定结算。转往市外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旧伤复发伤者垫付,出院后凭住院、转诊审批手续和医院开具的有效发票、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及《老工伤诊疗手册》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未按规定办理转院审批手续的,发生的费用自负。

长期居住在邵阳市所辖行政区域以外的异地老工伤人员,必须于每年1月份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因旧伤复发确需在长期居住地治疗的,审批后可在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无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可在基本医疗定点医院)治疗。医药费先由老工伤人员垫付,符合规定的医药费每半年报销一次。

7、明确了配置辅助器具依据及操作程序 老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目录和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执行。

 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老工伤人员应填写《湖南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指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按标准配置。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协议机构直接结算。未按上述规定配置辅助器具的,其费用自负。

监督管理  

老工伤人员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老工伤费用,不得将老工伤费用支付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

附则

明确了办法实施起始时间。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工伤保险管理处 肖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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