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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4号
被行政处罚人:湖南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肖辉
2016年11月2日,我局对你单位(佘湖新城城市综合体一期项目)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并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6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1、工商营业执照;2、安全生产许可证;3、施工许可证;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6、银行开户许可证;7、工伤保险参保凭证;8、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凭证;9、务工人员花名册;10、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11、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的工资发放表;12、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的考勤记录;13、建设工程项目基本信息汇总表,要求你单位在2016年11月8日17时前报送书面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报送书面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曾燕);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62号);3.工商注册信息。
我局于2016年11月1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6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书面材料,未改正此违法行为。据此,我局于2016年12月1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6〕第4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