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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13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双坡南路雍翠豪苑大门旁8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军民
2016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日常巡查,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6月26日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截至目前,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局于当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26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2015年10至2016年4月份工资表、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登记证及2015年度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你单位于2016年6月6日将部分资料提供到我局。
你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 劳动保障监察检查记录(被询问人:王娟);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王娟);3.邵阳名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2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二条:“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你单位“拒不改正”的行为应视为一般违法行为。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