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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11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人大路城南大厦东头1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琼
按照2016年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专项检查行动的要求,2016年3月,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1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与检查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我局于2016年4月11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之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仍未提供,未改正此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17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2、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据此,我局于2016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6〕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你单位在收到该告知书之后补交了相关书面材料。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行政处罚幅度的,可以按照最低标准从轻处罚:(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以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以前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补交了相关书面材料,并就没有及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做出了书面说明,改正了此违法行为,可以按照最低标准从轻处罚,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千元整(¥2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