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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10号
文件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10号
索引号: 4305000009/2017-01157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8-07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8-07 有效期: 永久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宝庆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塔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常

2017年3月22日,雷军平投诉你单位未为其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经审理后,我局于当日依法立案。现通过调查核实,你单位未依法为包括雷军平在内的所有员工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分别于2017年3月28日、4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7号、B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医疗和生育保险登记并补缴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此违法行为(单位未办理登记也未为雷军平办理登记)。据此,我局2017年5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红华);2.邵阳宝庆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4. 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5.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征缴稽查科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税收入汇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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