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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20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邵阳云起堂纯茶酒酿造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宝庆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1区7号
法定代表人:郑金云
2017年8月18日,孟军峰、张国梁、张剑峰、张涛、杨富云、李有粮、李云良、谢龙元、李红海、姜散良、李强强等11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128955元。我局依法展开调查,经查,你单位拖欠孟军峰等11人工资128955元属实。据此,我局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S14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孟军峰等人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孟军峰等人工资,未改正此违法行为。2017年9月19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20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孟军峰等人身份证复印件;2、孟军峰等人提供的工资欠条(你公司办公室主任李修海签字确认);3、邵阳云起堂纯茶酒酿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李修海);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孟军峰);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S14号)及送达回执;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20号)及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孟军峰等11人工资共计壹拾贰万捌仟玖佰伍拾伍元整(¥128955.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孟军峰等11人加付赔偿金陆万肆仟肆佰柒拾柒元伍角整(¥64477.50元=128955.00*50%),以上金额共计壹拾玖万叁仟肆佰叁拾贰元伍角整(¥193432.5元)。(具体名单及金额见附表)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附表:孟军峰等11人工资及加付赔偿金数额明细表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