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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5〕16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君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南山路交叉点
法定代表人:王佳倩
2015年10月15日,刘佳云、夏明园等人到我局投诉你公司拖欠其1月至9月工资,经调查证实:你公司拖欠其工资违法行为属实。我们于2015年11月4日依法对你公司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5】第B1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但你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纠正上述违法行为。2015年12月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5]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但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以上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对你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周嫣的调查笔录;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3、你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你公司2015年拖欠员工工资表; 5、员工的身份证及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6、员工银行工资卡历史明细清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有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拒不支付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处罚:……;(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拒不解决劳动者或工会提出的合法诉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若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联系地址:邵阳市西湖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办公区前栋六楼劳动监察局
联系人:蒋岚、陈卫国
联系电话:07395310187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