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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13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邵阳市腾爵职业中专学校
法定代表人:严长青
地址:邵阳市邵檀路东湖寺工业学校内
2017年4月12日,我局监察员依法进入你单位日常巡查,经过调查和取证,发现你单位未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 ,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对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D32号),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登记,你单位逾期未改正此违法行为。据此,我局于2017年8月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17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邵阳市企业养老保险处出具的相关证明;2、邵阳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3、邵阳市失业保险处出具的相关证明;4、邵阳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出具的相关证明;5、《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D32号);6、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杨宏);7、《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17号)。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