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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7〕第11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湘郡铭志学校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杨爱英
2017年4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日常巡查,并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1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5月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1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了部分书面材料,但以下书面材料仍未能提供:1.劳动保障定期书面审查证书;2. 2016年度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2016年度财务年报表,你单位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据此,我局于2017年6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邵阳市湘郡铭志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2.邵阳市湘郡铭志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11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4.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1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按期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第二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且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