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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海雄粘土砖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渡头桥镇严塘村8组
法定代表人:岳海雄
2017年5月25日,王武明等人到我局投诉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35458元。我局于2017年5月27日到你单位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2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的工资发放表(王武明等民工的工资支付凭证),你单位逾期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我局于2017年6月6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在接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王武明等人工资并按照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2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发放工资也未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据此,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7〕第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岳海雄);2.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叶礼飞);3.邵阳市海雄粘土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4.邵市人社监询字〔2017〕第B20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5. 邵市人社监令字〔2017〕第B22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