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城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件政府12345热线投诉案件,诉称城步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拖欠9名外地农民工工资共计5万余元。
经调查,城步某高速公路项目部经理贺某挂靠于邵阳某劳务公司。贺某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焦某,并支付了12万元的工程款。焦某称12万元工程款都已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和生活费,但只能提供6万余元的费用开支清单,还有5万余元的具体开支明细需整理后才能提供。之后,焦某便不知去向,无法联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法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邵阳某劳务公司应当将民工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而不是交由焦某代付,故该公司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城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该公司按照指令,要求工程承包人贺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贺某不理解,认为工程款已支付给焦某,焦某拖欠工资逃匿,不能将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转嫁于他。办案人员对贺某进行了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最终说服贺某,由贺某结清了所有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城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陈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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