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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6〕第7号
  • 2016-03-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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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6〕7
 
被行政处罚人: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戴家坪10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中华
2016年1月19日,彭建平等人到我局投诉,称在你单位承建的化纤厂联建楼项目工地从事相关工作,尚有工资被拖欠。为查证该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1月2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4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接受我局调查询问,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已签劳动合同和签约台账、化纤厂联建楼项目工地民工工资支付凭证、与建设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我局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但你单位逾期仍未履行,未改正此违法行为。据此,我局2016年2月3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16〕第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 湖南大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2.邵市人社监询字〔2016〕第S4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3. 邵市人社监令字〔2016〕第S4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及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处罚:……(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之规定,你单位“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宝庆农商银行西湖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511174000213311801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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