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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栏 人社政策惠三湘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二)关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
1.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个人账户规模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2.缴费基数。严格按照38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执行,即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未列入项目如改革性补贴暂不纳入,现行规定不纳入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部分同样也不纳入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特别说明三个问题:一是改革起始个人缴费基数的确定。按从宽原则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时点,即2014年第四季度3个月的缴费基数,按2013年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月缴费基数,确保机关所有人员全部“净增资”。2015年缴费基数,按2014年工资总额除以12作为月缴费基数。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制度清理规范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后再申报缴费基数,超过或者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纳入缴费基数。三是单位缴费基数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工资总额中包含的按规定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的部分,编制外人员的工资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