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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体育系列职称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体育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湖南省体育系列职称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体育局
2025年5月21日
湖南省体育系列职称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优化教练员职称评审破格政策的通知》(体人字〔2023〕607号)以及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促进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评审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体育专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政治立场、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弘扬爱国奉献、创新协作、诚实守信的职业精神。
第三条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重点考察体育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对主要从事教练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着重评价其提高执教对象运动水平的能力;对主要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着重评价其开展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和康复的能力。
第四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置教练员和运动防护师专业类别。教练员指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专业人员,分竞技体育教练员、体能教练和群众体育教练员。运动防护师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体育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教练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教练、中级教练、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六条调整后的教练员职称与原体育教练员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三级、二级教练对应初级教练,原一级教练对应中级教练,原高级教练、国家级教练职称名称不变。取得初级职称的时间,自取得原三级教练职称算起。
第七条对我省从事体育项目训练和指导,培养、训练运动员和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职称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体育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体育专业人员,可按属地原则进行申报。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体育事业,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操守和敬业奉献精神,遵守反兴奋剂工作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岗位培训,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
第九条学历与资历要求
一、教练员
(一)初级教练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教练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二)中级教练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三)高级教练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教练职称后,从事教练工作满2年;
3.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从事教练工作。
二、运动防护师
须具备下列学历专业背景要求之一:
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服务、运动贴扎等3门以上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硕士学位;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运动防护相关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3.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运动防护相关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3年。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
3.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运动防护相关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
第十条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前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作为评议指标之一,在量化评审环节赋予分值。
二、竞技体育教练员和体能教练,原则上不应按照群众体育教练员方向申报职称。
三、从事游泳、潜水、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导工作的群众体育教练员,必须取得相应项目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四、业余训练教练员或业余训练运动防护师可按照优秀运动队教练员标准条件申报。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在教练员或运动防护师岗位工作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转评同层级体育系列职称,其任职资历可与原任职资历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均可作为专业技术业绩参评。经组织选派援外、援藏、援疆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四条竞技体育教练员评价标准
一、初级教练
(一)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二、中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2.具备指导、培养竞技体育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体育训练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要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或入选省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论文报告会论文1篇以上;
3.2名以上同领域高级职称教练员推荐的优秀训练计划、训练方案或优秀比赛总结(心得)1篇以上,字数不少于1500字。
(三)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以上参赛资格,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8名;
(2)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
2.业余训练教练员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2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以上并向省体校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名(不含省优秀运动队已聘用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直接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以上获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1次以上省运会冠军。
县级基层教练员输送放宽到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1名以上,或向省体校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名。
三、高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本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本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备指导、培养竞技体育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体育训练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3.参编并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2万字)。
(三)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带训2年以上输送后4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8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前3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并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冠军;
(5)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以上冠军;
(6)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5次以上冠军;
(7)集体项目全运会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6名;
(8)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前6名;
(9)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2次以上前3名。
2.业余训练教练员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6名,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4名并向省体校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少于8名(不含优秀运动队已聘用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获评审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员所需成绩之一;
(2)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最高年龄组2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2次以上前3名;
(3)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2人以上获健将以上称号,或有2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4)直接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以上2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前3名;
(5)直接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省以上青少年锦标赛6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3次以上前3名。
第十五条体能教练评价标准
一、初级教练
(一)基本掌握体能训练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较熟练运用体能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体育项目基础性体能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三)具备运动人体科学、功能性训练、运动训练学、体能训练理论与方法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具备专业运动员经历;
(四)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体育组织颁发的相关体能教练证书。
二、中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体能训练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体育项目体能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较复杂体育项目体能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2.具备运动人体科学、功能性训练、运动训练学、体能训练理论与方法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具备专业运动员经历;
3.获得省级以上有关体育组织颁发的相关体能教练证书;
4.具备指导、培养体能初级教练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体能训练等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3.获相关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4.参编并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低于1万字)。
(三)业绩要求
带训的运动员有40%以上达到全国比赛参赛标准且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以上参赛资格,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8名;
2.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
三、高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体能训练理论知识,掌握所带项目体能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所带项目体能训练有深入的研究;
2.具备运动人体科学、功能性训练、运动训练学、体能训练理论与方法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具备专业运动员经历;
3.具备指导、培养体能初、中级教练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体能训练等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2篇以上;
3.参编并出版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4.获相关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三)业绩要求
带训的运动员有60%以上达到全国比赛参赛标准且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带训2年以上输送后4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8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前3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并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冠军;
5.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以上冠军;
6.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5次以上冠军;
7.集体项目全运会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6名;
8.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前6名;
9.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2次以上前3名。
第十六条群众体育教练员评价标准
一、初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基本掌握群众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基本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能够较熟练运用群众体育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群众体育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4.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三级以上技术等级称号或初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相应项目同级别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业绩要求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参与组织2次以上县级以上群众体育活动,在活动中承担组织、协调和服务保障工作;
2.每年承担县级以上体育赛事活动裁判工作2次以上;
3.参与全民健身指导工作。
二、中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群众体育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群众体育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较复杂群众体育项目训练任务的实际能力;
2.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群众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以上技术等级称号或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相应项目同级别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备指导、培养群众体育初级教练员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群众体育等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组织或主要参与群众体育工作调查研究、典型案例、工作方案,有1项以上报告、案例、方案等得到县级以上体育行业主管部门表彰或重点推介;
2.主要参与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制度措施研究制定等工作,有1项以上成果获县级以上体育行业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3.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群众体育相关论文1篇以上。
(三)业绩要求
分别取得1-2和3-6中各一项业绩:
1.经常性地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平均每年参与组织、策划4次以上县级以上群众体育活动;
2.每年担任2次以上县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裁判工作或4次以上县级以上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3.带训2年以上的人员,3人次以上达到全国最高水平群众类比赛优秀水平;
4.带训1年以上的人员,有1人以上获运动健将以上称号,或2人以上获一级运动员称号,或5人以上获二级运动员称号,或10人以上获三级运动员称号;
5.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受教人员获相应项目相关证书达800人以上;
6.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培训人员获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体育教师资格,或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200人以上。
三、高级教练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群众体育项目训练的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群众体育项目训练竞赛有较深入的研究;
2.较系统掌握群众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群众体育活动较高水平的技能传授、锻炼指导和竞赛组织工作;
3.具备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以上技术等级称号或高级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相应项目同级别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4.具有组织地市级以上群众体育活动、体育赛事活动的能力;
5.具备指导、培养群众体育初、中级教练员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群众体育等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群众体育相关论文1篇以上,或有1篇以上具有实践性、创新性、指导性的高质量群众体育工作研究报告、科学健身指导案例、全民健身工作发展方案等被省级以上体育行业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2.主要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群众体育科研项目1项以上;
3.主要参与制定、编制地方群众体育项目规则、标准与规范等1项以上,且被省级以上体育行业主管部门采纳认可;
4.主要参与研发促进群众体育发展有关的产品、材料、设备、工艺与技术等1项以上,并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验收与评估,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或作为主要参与人,创造发明与群众体育有关的产品等获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5.主要参与合编合著并公开出版的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群众体育著作1部以上,其中个人独立撰写章节字数在3万字以上。
(三)业绩要求
分别取得1-2和3-6中各一项业绩:
1.经常性地指导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平均每年参与组织、策划4次以上省级以上的群众体育活动;
2.每年担任2次以上省级以上综合运动会裁判工作或4次以上省级以上单项体育比赛裁判工作;
3.带训2年以上的人员,获全国最高水平群众类比赛(比赛类项目)冠军3次以上;
4.带训1年以上的人员,3人以上获运动健将以上称号,或6人以上获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15人以上获二级运动员称号;
5.从事全民健身指导工作,受教人员获相应项目相关证书达1500人以上;
6.从事科学健身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培训人员获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体育教师资格,或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培训证书,或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450人以上。
第十七条运动防护师评价标准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一)基本掌握运动防护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能够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3.具备指导、培养初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运动防护相关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1.参与撰写发展规划、制度性规章、政策性文件、重大事项调研报告、典型项目实施方案、业务问题解决方案等1项以上,经项目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式颁布实施;
2.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三)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运动员获亚运会以上参赛资格,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或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8名;
(2)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运动员结束服务后4年内,获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
2.业余训练运动防护师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2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1名以上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并向省体校输送不少于4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含省优秀运动队已聘用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2人以上获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或1次以上省运会冠军。
县级基层教练输送放宽到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1名以上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向省体校输送不少于4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一)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要求
1.较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技术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较深入的研究;
2.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
3.具备指导、培养初、中级运动防护师的能力。
(二)研究成果要求
取得现职称以来,获得以下与运动防护等相关的代表性成果2项以上: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参编相关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不少于3万字);
3.获相关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课题2项以上或主要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
(三)业绩要求
1.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
连续服务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服务2年以上结束服务后4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8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前3名;
(3)亚运会或全运会冠军;
(4)亚运会或全运会前3名并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冠军;
(5)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或世界青年最高水平比赛3次以上冠军;
(6)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5次以上冠军;
(7)集体项目全运会前6名或有3人以上参加亚运会并取得前6名;
(8)集体项目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2次以上前6名;
(9)集体项目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最高年龄组2次以上前3名。
2.业余训练运动防护师
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6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不少于4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并向省体校输送不少于8名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不含省优秀运动队已聘用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8年内,获评审优秀运动队高级教练员所需成绩之一;
(2)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获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最高年龄组2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2次以上前3名;
(3)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有2人以上获健将以上称号,或有2人以上代表国家参加亚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
(4)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省运会以上2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前3名;
(5)连续服务1年以上的运动员,获全省以上青少年锦标赛6次以上冠军,或集体项目3次以上前3名。
第十八条体育专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获取信息能力,不断更新知识,适应岗位需求。计算机(数字技术)应用能力、外语、继续教育在职称量化评审环节赋予一定评价分值。
第四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卓越业绩、贡献突出且业内认可,近3年度连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竞技体育教练员,经2名以上同行专家(具备正高级职称3年以上)推荐,可破学历或破任职资历申报高一层级职称。破格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中级教练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带训2年以上输送后4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获参赛资格;
2.全运会或亚运会前3名。
(二)业余训练教练员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取得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参赛资格,或全运会、亚运会前3名;
2.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6名以上。
二、高级教练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
直接带训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带训2年以上输送后4年内的运动员,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奥运会前3名;
2.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总决赛冠军;
3.亚运会或全运会2次以上冠军;
4.亚洲锦标赛或全国最高水平比赛5次以上冠军。
(二)业余训练教练员
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6年内取得奥运会前3名,或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冠军,或亚运会、全运会2次以上冠军,或亚洲锦标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5次以上冠军;
2.向省优秀运动队输送带训1年以上的运动员15名以上。
第二十一条运动成绩突出的运动员破格申报
运动成绩突出且退役后从事体育训练教学工作的运动员,可不受学历、年限和论文等限制,破格申报教练员职称。具体如下:
一、曾取得奥运会录取名次,或取得亚运会、全运会前3名的,可直接评审为中级教练;
二、曾取得奥运会第二、三名,或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亚运会、全运会冠军累计3次以上(集体球类项目2次以上)的,可直接评审为高级教练。
第五章申报纪律要求
第二十二条职称评审实行申报承诺制。申报人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且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签名确认。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并收回证书。失信行为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一、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
二、在职称申报评审中提供虚假学历、职称或其他材料、
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
三、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人姓名、学历、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和现职称的取得时间、专业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照管理权限申报。未经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评委会组建单位擅自通过的评审结果不予备案。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评审申报材料接收截止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人员(含退休返聘)不得参评。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刑事处罚期间的,或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等而处于禁赛期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涉及职称申报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建立追溯追责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委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今后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隐瞒违纪违法行为等其他不正当方式取得职称的,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权益,也一并取消。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关注的破格人员申报情况或群众反映较强烈的申报人员情况要重点抽查,确保评审公平公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比赛均指国际奥委会或国家体育总局或省(区、市)体育局认定的赛事。世界最高水平比赛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项目以奥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亚洲最高水平比赛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项目以亚运会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最高水平比赛指全国运动会(不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项目以全国运动会(不包含群众、青少年比赛项目)所设小项为基准;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指青运会、全国青少年三大球运动会、青年锦标赛、冠军赛的最高年龄组比赛。群众体育全国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包括全国运动会群众体育比赛、全国残疾人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等综合性赛事比赛类项目,以其他名称组织的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群众体育领域全国及以上最高水平比赛。
第二十八条比赛成绩认定
一、本办法中规定的竞技体育教练员比赛成绩,适用于主管教练所取得的成绩。同一时期内,原则上1支运动队或1名运动员认定1名主管教练。辅助教练参与职称评审,其竞赛成绩要求应高于基本标准条件,辅助教练比赛成绩的评价赋分按其主管教练取得成绩的60%核定。
二、本办法中规定的运动防护师比赛成绩,指运动防护师服务运动队的成绩,如同时保障多支运动队,只计算其中一支运动队的比赛成绩。
三、业余训练教练员或业余训练运动防护师跨项输送运动员在不同奥运项目取得的成绩可累加。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集体项目指集体球类项目,集体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同一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第三十条本办法中规定的业绩为从业以来的累计业绩,研究成果为任现职以来的成果;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两年以上含两年;本办法中的有效业绩及任职年限截至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群众体育中“优秀水平”一般指相应比赛的前3名。“运动等级称号”是指按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授予的;国家体育总局尚未授予的项目,可依据国家体育总局授予标准条件对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授予的运动等级予以对应。
指导群众取得相应项目相关证书的,执教时长不应少于20学时,培训职业类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救生员的,培训授课总时长不得少于100学时,教练员应依托有关全民健身数据平台或社区组织、基层体育组织,准确记录训练工作开展情况和学员培养带训关系。
第三十二条“主要参与”指在完成研究项目中的项目(任务)责任人及承担关键或重要技术任务的分项技术主管或技术骨干,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除项目主持人外,所有参与人员署名排序前3名。
第三十三条体育系列正高级职称委托国家体育总局评审,本办法不作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