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告知承诺制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行政许可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服务业“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和《湖南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1〕25号)要求,现就我市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许可办理中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依法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对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实行告知承诺制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中第八条及相关条款所规定的条件(基本条件具体参照《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中的附件1:《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三、申报材料
实行告知承诺制本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中第九条要求递交申办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等行政许可办理及需提交的材料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8号)中第四章等条款规定执行。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向市本级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二)告知及回执。行政许可经办机构向申请人(单位)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申请人(单位)予以书面回执(附件1)。
(三)承诺。申请人(单位)或授权委托人签署承诺书(附件2)。
(四)审批。行政许可经办机构对申请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核,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同意的,核发《办学许可证》,并于许可后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信函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纳入监管范围;不同意的,当场书面告知理由。
(五)许可信息公示。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许可经办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南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大厅向社会公示告知承诺书。
五、工作要求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人社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经办机构在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开展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和专项执法等,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措施,结果有成效。
(一)加强事前风险防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通过群众走访、系统比对、信息共享等手段,把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者的信用状况纳入核查的主要内容,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作出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许可审批部门上门现场核查要全覆盖,并认真记录现场核查情况。对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行政许可。情节严重的,可直接撤销行政许可。对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人,要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信用监管。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信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享,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不断强化社会监督,落实市场主体责任,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主体自律。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1
告知回执单
由行政许可经办机构向本人书面告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后监管措施等事项,本人已全部知晓,本人保证按照这些规定和要求办理并执行。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申请人承诺书(范本)
一、基本信息
(一) 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_ 证 号:__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_______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____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_ 联系方式:_
证件类型:__________ 证 号:_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系人:____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编码:00114003001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__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_ 年_ 月____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