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多元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规范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考试费和考务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联合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实施的鉴定,考务费由负责考务工作的人社部门向考核鉴定机构收取,用于补偿人社部门考务成本支出;考试费由考核鉴定机构向考生收取,用于上缴考务费和补偿考核鉴定机构组织考试所产生的成本。考核鉴定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的鉴定,考试费由考核鉴定机构向考生收取。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含理论知识考试费、操作技能考试费、综合评审考试费和考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鉴定不合格人员需补考的,补考一门的按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免考务费;补考多门的按补考科目的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
三、鉴定考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后续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政事业性单位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单位应参照本通知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以鉴定为名,混收培训费、教材费等。应在鉴定或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鉴定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主动接受发展改革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收费政策调整,按新规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14日
附件: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
收费项目 鉴定等级 |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费 |
||||
理论知识考试费 |
操作技能考试费 |
综合评审考试费 |
考务费 |
合计 |
|
初级工 |
60 |
176 |
—— |
24 |
260 |
中级工 |
60 |
226 |
—— |
34 |
320 |
高级工 |
60 |
256 |
—— |
64 |
380 |
技师 |
60 |
256 |
60 |
134 |
510 |
高级技师 |
60 |
256 |
60 |
224 |
600 |
说明:操作技能考试费标准可按实际成本相应降低或提高,但上浮不得超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