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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解读
  • 2020-10-28 17:33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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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现就开展我市本级失业补助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2020年3月至12月。
二、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申报: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失业人员。

三、发放标准和期限

1、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市失业保险金的20%,即按每人220元的标准按月发放。

2、失业补助金是特殊时期的临时政策,参保失业人员只能申领一次,发放期限最长为6个月。

3、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申请当月的次月开始发放。

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不符合失业补助金申领范围:

未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金待遇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未参加失业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移居境外人员,其他按政策不能申领的人员。

五、申报途径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自行下载智慧人社APP或者关注智慧人社微信公众号,或进入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按照网上程序进行申报。
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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