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劳动监察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7号
  • 2020-09-17 09:37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7号


被处罚人:邵阳市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状元府邸B栋1301号
法定代表人:党潇
    2020年6月11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恒大华府三期项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4号),要求你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施工合同》;3、自开工以来向施工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的凭证;4、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凭证;5、该项目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机制和拖欠工资预防机制的相关资料,但你公司逾期未提供。2020年7月3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B17号),要求你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4号)的要求报送资料,但你公司只报送了《施工合同》和该项目建立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的相关资料,但逾期仍未提供其他资料。据此,我局依法认定你公司作为恒大华府三期项目的建设单位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该项目未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工商注册信息;2、 《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4号);3、《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B17号)及送达回执。
    我局于2020年7月9日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B20号),责令你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但你公司逾期仍未改正。2020年7月30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10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但你公司在收到听证告知书后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你公司未依法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未按规定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但你公司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10号)之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改正了违法行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条、第十三条,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0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联系地址:邵阳市西湖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办公区前栋六楼

    联系人:邵阳市劳动监察局监察二科
    电话:5503399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明确行政处罚幅度的,可以按照最低标准从轻处罚:
  (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已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处理处罚告知书送达以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以前整改到位并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应予处罚,劳动者提出诉求或工会提出交涉建议后,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
  (四)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026098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社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