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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6号
  • 2020-09-16 16:47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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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6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邵阳百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西路魏源国际大酒店魏源西苑一品1-3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胡伟阳
    2020年4月29日,唐四梅、胡阳梅、王洁、罗凤、邓朝晖5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2020年1月份工资共计13060元。我局依法展开调查,因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胡伟阳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不愿到我局配合调查,我局于2020年5月2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15号),要求你单位提供以下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工资发放表(包含胡阳梅、唐四梅、王洁、罗凤、邓朝晖);3、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的考勤记录(包含胡阳梅、唐四梅、王洁、罗凤、邓朝晖);4、与胡阳梅、唐四梅、王洁、罗凤、邓朝晖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5、支付给胡阳梅、唐四梅、王洁、罗凤、邓朝晖的工资支付凭证。你单位于2020年5月26日签收了该询问通知书,直至2020年6月11日你单位仍未到我局配合调查也未提供相关资料。
    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我局依法对唐四梅、胡阳梅、王洁、罗凤、邓朝晖5人的投诉金额予以直接认定。现我局认定: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无故拖欠胡阳梅工资2100元、无故拖欠唐四梅工资2100元、无故拖欠王洁工资2100元、无故拖欠罗凤工资3060元、无故拖欠邓朝晖工资3700元。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唐四梅、胡阳梅、王洁、罗凤、邓朝晖的身份证复印件;2、唐四梅、胡阳梅、王洁、罗凤、邓朝晖本人银行卡的流水;3、邵阳百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唐四梅);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赵庆年);6、《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15号)及送达回执。
    据此,我局于2020年6月12日通过邮政EMS快递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D26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1、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D15号)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2、足额支付胡阳梅工资2100元,赔偿金525元,共计2625元;3、足额支付唐四梅工资2100元,赔偿金525元,共计2625元;4、足额支付王洁工资2100元,赔偿金525元,共计2625元;5、足额支付罗凤工资3060元,赔偿金765元,共计3825元;6、足额支付邓朝晖工资3700元,赔偿金925元,共计4625元。你单位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该限期改正指令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资料也未支付唐四梅等5人工资,逾期未改正此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7号),你单位接到该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改正违法行为。
    现我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胡阳梅工资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胡阳梅加付赔偿金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元=2100.00*25%),以上金额共计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625.00元)。
    2、支付唐四梅工资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唐四梅加付赔偿金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元=2100.00*25%),以上金额共计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625.00元)。
    3、支付王洁工资贰仟壹佰元整(¥21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王洁加付赔偿金伍佰贰拾伍元整(¥525.00元=2100.00*25%),以上金额共计贰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625.00元)。
    4、支付罗凤工资叁仟零陆拾元整(¥306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罗凤加付赔偿金柒佰陆拾伍元整(¥765.00元=3060.00*25%),以上金额共计叁仟捌佰贰拾伍元整(¥3825.00元)。
    5、支付邓朝晖工资叁仟柒佰元整(¥37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二十五的标准向邓朝晖加付赔偿金玖佰贰拾伍元整(¥925.00元=3700.00*25%),以上金额共计肆仟陆佰贰拾伍元整(¥4625.00元)。
    6、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0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3、《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二条   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
6、《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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