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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5号
  • 2020-09-16 16:31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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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5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党潇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我局接到多起农民工投诉反映恒大未来城首二期项目拖欠其工资,我局依法对农民工投诉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查,你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结清工程款导致恒大未来城首二期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2、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陈静)。     
    据此,我局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D28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予支付恒大未来城首二期项目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该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8号),你单位接到该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改正违法行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局补充提供了工程项目总价表、进度款总价及催款函。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0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二条   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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