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劳动监察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10号
  • 2020-09-17 15:47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10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启翔小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双清区东风社区5组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邓琬怡
    2020年5月29日,洪花荣、曾福元、罗奇英、李本省、杨潇等5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32399元。我局依法展开调查。经查,你单位既逾期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S36号)要求向我局提供资料,也未向我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直接认定你单位拖欠洪花荣等5人工资32399元属实。据此,我局于2020年7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S41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该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洪花荣等人工资,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S36号)要求向我局提供资料。你单位逾期未足额支付洪花荣等人工资,未改正此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洪花荣等人身份证及委托书复印件;2、洪花荣等人提供的工资欠条复印件;3、邵阳市启翔小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邓志祥);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洪花荣);6、《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0〕第S36号)及送达回执;7、《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S41号)及送达回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之规定,且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2020年8月25号,我局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12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元整(¥198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003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联系地址:邵阳市西湖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办公区前栋六楼
    联系人:监察一科
   电话:5323032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026098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社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9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026098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社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