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专题专栏 > 劳动监察
分享到: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1〕第4号
  • 2021-09-27 11:27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字体: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1〕第4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

地址:大祥区敏州西路1-2号地A-6栋综合楼1层2号

法定代表人:阳志辉

    2021年4月21日,邓向军等13人向我局诉称你单位拖欠其工资。现经我局查明:你单位将馨竹园小区裙楼外墙石材干挂安装劳务违法分包给自然人邓向军,双方于2018年11月14日签订了分包合同,邓向军招用了12名农民工于2018年11月-2020年4月期间进行施工,你单位未支付其包含邓向军8000元在内的工资合计为103600元。

    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我局于2021年6月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邵市人社监令字〔2021〕第B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支付工资,但你单位逾期仍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湖南山囤海石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信息;2、《分包工程施工合同》;3、《2019年3-4月安装班工资表》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阳志辉);5、《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1〕第B6号)及送达回执。

    2021年8月6日,我局依法对你单位送达了邵人社监告字〔2021〕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湘人社发〔2014〕16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邓向军等13人工资人民币拾万零叁仟陆佰元整(¥103600)。具体支付清单见附件。

     2、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邓向军等13人加付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元整(¥103600*50%=¥51800)。具体支付清单见附件。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1318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首页 | 收藏本站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739-5026098

版权所有:邵阳市人社局 Copyright © 2011 - 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7413号
主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承办单位:邵阳市人社局
湘公网安备 43050202000153号 网站标识码:430500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