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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1〕第5号
  • 2021-11-22 08:44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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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1〕第5号



被行政处罚人: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党潇

     2021年8月17日,我局根据省人社厅统一安排部署,对邵阳恒大未来城三期项目开展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省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八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签订人工费用分账协议、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据此,8月18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1〕第D18号),责令你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该违法行为。
     2021年9月3日,你单位送来一份整改情况说明,并提供了一份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一张转账凭证。9月27日,又提供了一份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一份分账管理协议。
    我局认为,9月3日,你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保证金额只有施工合同价款的1%,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20〕123号)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应在施工合同价款的5%—8%之间,经过我局口头整改,9月27日又重新提供了一份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保证金额符合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已改正。同时,9月3日,你单位虽然提供了一份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八建基本户的转账凭证(2600万元),但是没有提供与湖南八建签订的分账协议,仍然没有实行分账拨付,没有向湖南八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拨付人工费用。经过我局口头整改,你单位于9月27日提供了一份与湖南八建签订的分账协议,但是该协议没有双方负责人签字,也没有签订日期,且仍然没有提供人工费用分账拨付凭证,我局认为该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劳动保障检查记录;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1〕第D18号)及送达回执;3、邵阳市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4、转账凭证;5、工程款支付担保协议(2份);6、分账管理协议。
    你单位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因未实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于2020年9月27日曾经受到过我局的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出现相同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从重处罚。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捌佰元整(¥998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13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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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违法行为,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处罚:
    (一)经处理处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2年以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拒不解决劳动者或工会提出的合法诉求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逃避、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或者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的上限数的规定。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5、《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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