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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3〕第2号
  • 2023-06-19 08:47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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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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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行政处罚人: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长垣市蒲东长城大道973号
法定代表人:杜汉卿
    2023年1月,顾明涛在国家信访局平台反映中工国际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国家能源集团宝庆发电有限公司脱硝还原剂液氨改尿素EPC工程项目(以下简称EPC工程项目)拖欠其工资;2023年2月至4月,又有刘东海、沈攀登等多名劳动者陆续在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及到我局举报受理科现场投诉中工国际EPC工程项目拖欠其工资。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介入调查。
    在前期调查中,我局监察员打电话与你公司取得联系,告知有多名劳动者投诉你公司EPC工程项目拖欠工资,要求你公司马上核实处理,并多次打电话和发送手机短信要求你公司EPC工程项目经理谢雷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我局配合调查,谢雷均未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前来配合调查。
    2023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立案,并给你公司寄出书面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3〕第D02号),要求你公司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并在2023年3月22日10时以前到我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你公司未安排人员前来接受询问也未按要求提供书面资料。2023年3月23日,我局又给你公司寄出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3〕第D05号),责令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并按照《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投诉劳动者的工资进行直接认定,责令你公司在三个工作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你公司在限定的时间内既未报送书面资料也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23〕第D02号)及送达回执;2、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3〕第D05号)及送达回执;3、《关于宝庆液氨改尿素项目合同履约的函件》之回复函;4、工资表、欠条等相关资料;5、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调查对象:张帆)。
    综上所述,你公司未按照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报送书面资料和支付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你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3〕第01号)。2023年5月26日上午,一名自称是你公司员工名叫盖丙林的人来我局了解拟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相关情况,由于他不能提供你公司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任何身份证件,故我局不能确定盖丙林是否是你公司员工且受你公司委派前来我局,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故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莲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205000001318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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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1、《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
     2、《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及相当于工资25%的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及赔偿金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湘人社规〔2021〕18号) 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处罚:
    (一)经行政处理处罚或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2年以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逃避、妨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或者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
    (四)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取证过程中,拒绝或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法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的罚款金额,不得高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幅度的上限数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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