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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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引进国外智力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国外智力成果(以下简称“ 引智成果”),是指通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工作(以下简称“引智工作”),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所形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先进的管理方法等。
第三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对取得引智成果并在成果示范推广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命名为“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以下简称“引智基地”);对引智工作成效显著,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自愿积极开展宣传、示范引智工作的单位,命名为“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
第四条 建立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是引进国外智力的一项重要工作。要通过建立基地和示范单位,做好示范工作,形成引智成果示范推广体系,加快引智成果的推广,实现引智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湖南、和谐湖南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根据全省引智工作总体规划,制定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第六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设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工作。评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外国专家局项目管理处负责。
第七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市州、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应建立本市州、本单位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实体单位,持有企(事)业法人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法证件;
二、有水平较高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队伍,具备较强的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以及示范推广和市场开发能力;
三、对申报命名的引智成果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适于开展示范和推广;
四、引智成果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十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受理本市州、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申报,考查核实申报单位情况,按规定于每年5月底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申报单位的公文;
二、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包括:
(一)《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及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文档(hnfeb@163.com);
(二)介绍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引智工作开展情况及引智成果情况,以及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等情况的PPT格式文档,幻灯片张数不少于15幅不多于30幅。
第十一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评审按省外国专家局项目管理处提出方案、分管副局长初审、局务会研究、评委会审查、厅局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采用实地考察、现场答辩等形式,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引智成果的先进性或典型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二)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价值及前景;
(三)申报单位的科技研发水平,以及宣传、示范、推广的能力。
第十二条 省外国专家局根据评审结果,批准命名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并予以下发公布,向被命名单位颁发标牌和证书,标牌和证书由省外国专家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命名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章 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 省外国专家局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称对本单位和被命名的引智成果产品或技术进行宣传;
二、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以“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的名义申请国家或省、市政府的国际间科技合作、人才交流等重点项目、参加省、市政府有关奖项的评选;
三、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申报的引智项目予以优先安排,重点支持;
四、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支持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开展与引智成果示范推广相关的培训、交流、推介、展览等活动;
五、达到国家级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标准的,积极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本地、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发展提供服务和支持,并争取各地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六条 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与义务:
一、在引智成果的示范推广工作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必须履行引智成果的示范及推广义务,通过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优惠提供推广种苗等方式促进成果的推广;
三、接受省外国专家局和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对本单位引智工作和成果示范推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年审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的年度总结工作。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之前,向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报送《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附件二),并报送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应对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进行年度审查,并于每年12月底之前,向省外国专家局报送年度审查的意见或说明材料。省外国专家局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审报告审定之后给予批复。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智基地和示范单位,省外国专家局将撤销其命名: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命名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商业炒作等或有重大失误的;
三、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年度审查不合格,经实地考察后认为不适合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的;
四、存在其它不适宜继续作为引智基地或示范单位问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省农业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实施办法》(湘人发〔200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申报表》
附件2:《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年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