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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2号
  • 2020-06-03 09:32
  •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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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20〕第2号

被处理处罚人:邵阳市皇家一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54号地江北明珠1号楼
法定代表人:唐新艳
    2019年11月29日,杨姣梅等7人到我局投诉你公司拖欠其工资共计¥34583。为调查该案件,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新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做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在调查询问时我局工作人员当场向唐新艳出示了杨姣梅等7名投诉者提交的工资表及结算单等材料,询问其拖欠工资一事是否属实。唐新艳表示拖欠工资一事属实,但具体金额还需要回去核对才能确定。我局将该相关资料复印并要求其带回公司核对并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到我局处理此投诉并把核对结果告知我局,唐新艳表示同意。但之后,唐新艳逾期未对投诉金额进行核对也未到我局处理此投诉。我局于2020年1月6日,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B3号),要求你公司在收到该指令书8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杨姣梅等7人被拖欠的工资共计¥34583,但你公司除支付岳有元工资¥500以外,剩余的34083元工资均未支付。2020年4月27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3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邵阳市皇家一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信息;2、盖有邵阳市皇家一号娱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的工资表及结算单;3、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唐新艳,时间:2019年12月25日);4、《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20〕第B3号;5、《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20]第3号)。
    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三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杨姣梅工资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12208.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杨姣梅加付赔偿金人民币陆仟壹佰零肆元整(¥6104.00=¥12208.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捌仟叁佰壹拾贰元整(¥18312.00);支付葛芳林工资人民币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6888.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葛芳林加付赔偿金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整(¥3444.00=¥6888.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整(¥10332.00);支付肖中海工资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肆元整(¥1684.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肖中海加付赔偿金人民币捌佰肆拾贰元整(¥842.00=¥1684.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陆元整(¥2526.00);支付杨立军工资人民币贰仟伍佰零玖元整(¥2509.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杨立军加付赔偿金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肆元伍角(¥1254.50=¥2509.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柒佰陆拾叁元伍角(¥3763.50);支付岳有元工资人民币伍仟叁佰贰拾肆元整(¥5324.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岳有元加付赔偿金人民币贰仟陆佰陆拾贰元整(¥2662.00=¥5324.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柒仟玖佰捌拾陆元整(¥7986.00);支付谢新镇工资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元整(¥2520.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谢新镇加付赔偿金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元整(¥1260.00=¥2520.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元整(¥3780.00);支付陈大效工资人民币贰仟玖佰伍拾元整(¥2950.00),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陈大效加付赔偿金人民币壹仟肆佰柒拾伍元整(¥1475.00=¥2950.00*50%),以上金额共计人民币肆仟肆佰贰拾伍元整(¥4425.00)。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邵阳市敏州路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70291****3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联系地址:邵阳市西湖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二办公区前栋六楼

    联系人:监察二科
    电话:5503399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9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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