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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邵人社监决字〔2019〕第6号
  • 2020-06-03 09:32
  • 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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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邵人社监决字〔2019〕第6号

被行政处理处罚人:邵阳是我家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邵阳市北塔区兴城装饰材料大市场第17栋1-202号

法定代表人:许志源

2019年5月21日,刘热身、周玺到我局投诉你单位拖欠其工资共计8000元。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邵市人社监询字〔2019〕第D42号),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6月20日以前到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供刘热身、周玺两人的工资表等相关资料,你单位逾期未提供也未到我局配合调查。

2019年6月25日,我局监察三科监察员对你公司总经理魏微进行询问,你单位承认拖欠刘热身工资6300元,周玺的具体工资金额需要核实。你单位逾期未提供周玺的工资表或工资支付凭证,我局根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直接按照周玺的投诉金额予以认定。我局认定你单位拖欠刘热身工资6300元,拖欠周玺工资1800元。

以上违法事实和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刘热身、周玺的身份证复印件;2、刘热身、周玺的工资证明3、邵阳是我家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魏微);5、邵市人社监询字〔2019〕第D42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

据此,2019年6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邵市人社监令字〔2019〕第D43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指令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足额支付刘热身、周玺二人工资。你公司逾期未改正此违法行为。

你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经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人社监告字2019〕第6号),你单位接到该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或申辩也未改正违法行为。

现我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处罚:

1、支付刘热身工资陆仟叁佰元整(¥63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刘热身加付赔偿金叁仟壹佰伍拾元整(¥3150.00元=6300.00*50%),以上金额共计玖仟肆佰伍拾元整(¥9450.00元)。

2、支付周玺工资壹仟捌佰元整(¥1800.00元),按照应付工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向周玺加付赔偿金玖佰元整(¥900.00元=1800.00*50%),以上金额共计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其中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开户行:工商银行邵阳市敏州路支行;收款人:邵阳市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060270291****39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可能向社会公布。

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6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二   一般违法行为,应当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除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外,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也不得取法定处罚幅度的最高档次。

6、《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6号)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规定有罚款幅度的,对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最低限以上至罚款幅度三分之一(不含三分之一)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按一般违法处罚基准处理的,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下决定处罚;对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在规定的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以上至最高限范围内决定处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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