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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文件名称: 失业保险政策解读
索引号: 4305000009/2016-01225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6-10-24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5-11-19 有效期: 永久
一、哪些单位需要并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资企业、私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制企业等。
事业单位:包含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都需参加失业保险。如各级党校、社保经办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军队、武警事业单位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福利社区、医院、学校。
社会团体:如各类学会、协会。
此外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的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 (如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
二、失业保险缴纳基数和比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在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45号)中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3%,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月工资的0.7%缴纳失业保险费。《湖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规定核定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应不低于养老保险人平基数水平。
单位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职工本人月工资:是指由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其他来源的收入。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这里所说的满一年是指累计缴费,即可以将在不同用人单位的缴费时间累积起来计算。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种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哪些具体内容
1、失业保险金,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者的基本生活费,是失业者最基本的失业保险待遇。根据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规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5%。2015年7月开始,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875.5元/月(即1030元*85%=875.5元)。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社部发〔2011〕77号文件规定,失业职工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根据《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丧葬补助金以其生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即为3个月失业保险金。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供养一人发14个月,供养二人发18个月,供养三人以上发22个月。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免费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一次、职业介绍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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