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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医保政策问答(二)
一、哪些单位有个人帐户,IC卡使用范围有哪些,个人帐户由哪几部分构成?由县区调到本市参保的人员其个人IC卡怎么办理?
l、哪些单位有个人帐户
按8%+2%费率缴费的单位,其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未按8%+2%费率缴费的单位(包括困难企业、改制企业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等)不建立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IC卡的使用范围
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按月注入医保IC卡,其用途主要是支付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及到医保协议零售药店购药,也可支付住院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3、个人帐户构成
一是职工个人按当年度本人缴费基数总额的2%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个人帐户;二是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以参保人的年龄分段,以下述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即:①、45周岁及以下的,按本人当年度缴费基数总额的0.7%划入;②、46周岁及以上到退休前的,按本人当年度缴费基数总额的1.2%划入;③、退休人员是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养老金的,以其养老金作为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以组织、人社部门核准退休费的,以其退休费作为个人帐户划入基数,按3.4%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三是单位为其交纳的个人帐户铺底资金;四是个人帐户的利息收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调出统筹地区可以办理转移。
4、由县区调到市本级参保的人员其个人IC卡怎么办理?
由市属县区通过中心间调入到市本级参保的人员,其原来所在区县的IC卡不能使用,应由单位医保专管员带异动资料到医保大厅3号窗口办理补卡手续。
二、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1、“起付标准”是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发生到一定额度时,统筹基金才开始支付费用的起点标准(也叫“起付线”)。2016年的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中的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一人民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800元;三级医院中的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邵阳市中医院、邵阳市医专附属医院、正大邵阳骨伤科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700元;二级医院中的邵阳市二人民医院、邵阳市脑科医院、邵阳市宝庆精神病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9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二级医院中的其他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8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500元;一级及基层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6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300元。转省内三级定点医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200元;在省内非定点及省外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400元,以后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1800元;尿毒症(血透、腹透)、肾排异、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等大额费用特殊门诊病人,每个医保年度内享受特门待遇时,只负担首次起付标准。今后,每年的起付标准将根据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2、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费用累计进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大限额(即“封顶线”),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即: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10万元以下时,由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即:年度内医疗费累计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支付费用。
三、住院费中哪些可以列入医保报销范围?哪些属于个人自负?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目录(以下简称三大目录)的可以列入报销范围。报销时分全列入和按比例列入。
2、个人自负部分包括:
(1)按政策先自付部分:
A.未进药品目录的药品须全额自费;
B.药品目录内的乙类药须先按一定比例自付;
C.诊疗项目目录中明确规定医保基金不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须个人全额自费,如:挂号费、各种美容、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医疗鉴定及咨询,部分高新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治疗(如PET)、各种康复性器具和自用的治疗器械等的费用需全额自费;
D.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医保基金只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须先按一定比例自付:如CT、核磁共振等检查费先按30%自付,腹腔镜手术费先按20%自付,体内放置材料限额以外的全自付等;
E.超标准的医疗服务设施费及医保基金不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须全额自费,如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超过标准的床位费等均须全额自费。
(2)按比例自负部分:进入报销范围后的费用,在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尚须按一定比例负担,具体比例见第八问。
(3)起付线以下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应由个人全额自负。
3、凡因非疾病原因,如工伤、生育、犯罪、酗酒、吸毒、宠物致伤、自残、自杀、交通、医疗事故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医疗保险不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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