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
索引号: | |||
公开目录: | 公开责任部门: | ||
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员工提前下班路上出车祸工伤待遇争议
绥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一、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4年5月份开始在被申请人单位生产厂区制液车间担任杂工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为黄某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2014年8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黄某在离开单位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8月31日凌晨1时左右死亡。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市人社局于2015年2月3日下发了工伤决定书,认定黄某为工亡。被申请人不服邵阳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通过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最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2016年4月,黄某直系亲属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亡待遇赔偿,被申请人以交通事故第三责任人已支付相关待遇为由不予接受,随后黄某直系亲属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二、争议焦点:
黄某的所受事故伤害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调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又是有第三责任人的交通事故,其受伤事实具有工伤和第三者侵权的双重属性。黄某是否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的双重赔偿?
三、案件简析:
工伤赔偿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产生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上的赔偿义务,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不存在冲突。
四、处理结果: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某其父黄某工亡的丧葬补助金1824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