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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问题的补充意见
文件名称: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职工安置问题的补充意见
索引号: 4305000009/2017-01236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8-22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7-08-22 有效期: 永久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改革职工安置问题的补充意见

(市政发〔200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前段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改制)实践,现就改制实施过程中职工安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职工工龄按周年足月计算。破产企业的职工工龄和年龄截止计算日期,以法院裁定企业破产的日期为准;采取其它形式改制的企业职工的工龄和年龄截至计算日期,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徐办公室审批改制方案的日期为准。

二、改制前与企业签订停薪留职合同的职工,只要本人全额交清个人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统筹费,其停薪留职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三、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和年龄都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已达国家规定提前退休年限但补符合其它退休条件的,可保留存档。在计算职工安置补偿金时,不再计算特殊工种工龄补助。

四、实行劳动合同制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依法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市政法〔2002〕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偿金。

五、企业资产全部或者部分出让后,由受让方新办企业整体接收或聘用上岗的职工,可以采取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办法安置。对变更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认定变更劳动合同关系前的工龄,安排上岗,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未到退休年龄而被解聘的,分段计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变更劳动合同前的补偿金由市政府按规定标准支付,在新企业上岗期间的补偿金由新企业按劳动法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标准支付。

六、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职工,全部纳入退养(预备退休)范围,由企业按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时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5%的比例递增)和最低生活保障费(每月120元)。对其中未重新就业属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清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可先按规定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发最低生活保障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七、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内(含10年)或工龄满30年的职工,根据职工本人意愿,可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由企业按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时限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未办理退休手续前由职工自谋职业。对未就业属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清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职工,可先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八、改制经费不足的企业应积极探索职工补偿金暂缓支付办法。可先支付年龄较大或下岗多年且就业困难的职工,暂缓支付在新企业上岗或由政府采购劳务安排就业的职工;也可按项目或按比例分期分批支付;还可采取先支付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暂缓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的办法。采取暂缓支付办法的,都必须解除或终止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企业造具清单,主管部门出具证据,连同职工档案存入劳动力市场交流中心备案。所欠职工补偿金,由政府筹足经费后逐步支付。

九、鼓励支持受让方以承接企业全部在职职工的方式收购或兼并企业,在变更职工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由受让方新办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分期分批逐步安置职工。

十、经劳动部门审核认定符合病退条件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可以选择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也可以选择列为退养人员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热源,享受同类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已办理病退手续但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由企业将其距正常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障机构,再由社会保障机构代发,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十一、20021231日前企业办理的内退职工,经审核确认后,没有达到退养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符合退养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条件的,可列为退养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同类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原企业实发的内退工资裱花与社会保障待遇的差额,在企业改制经费不需政府补贴的前提下由企业提留予以补足。采取承接企业全部在职职工方式收购企业的,没有重新上岗的内退职工工资标准不变,由受让方新办企业发放。

十二、国有企业破产重组为股份制企业再改制的,可将量化给职工的股份作为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也可取消原有的量化股权,按市政府规定重新计算和发放一次性补偿金。职工原交纳的现金股视为生产经营性集资。对原持有量化股权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改制时列入退养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原有的量化股权取消。

十三、现在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只要在生产一线岗位从事过生产劳动的,企业改制时可按女工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十四、在企业的离休干部按每人10万元留足各种政策性补贴费和医疗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和二等乙级残废军人按每人5万元留足医疗费,交由行管办或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管理。

十五、企业改制前拖欠的职工生产经营性集资款、上岗期间应发未发的工资和应报销而未报销的住院医疗费,在企业改制时视企业改制经费情况,与职工协商,给予全部或部分偿还和报销。1999年底前企业拖欠的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即“老欠”,凡有条件的企业一次性补发到位,没有条件的一律作为政府欠款,待经济情况好转时逐步补发。

十六、企业拖欠社会保险机构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应一次付清。改制经费不足以支付的,企业补发实行挂账;职工个人应缴的8%由本人足额缴清,企业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补发的3%由企业足额缴清。同时为退休人员预留3年养老保险金,改制经费不足以支付的,可实行空转。

十七、企业改制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清,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或不能足额缴清失业保险费的,不再补办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十八、退休人员、退养及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按人平6800元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每年80元的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参加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大病互助医疗保险费由个人交纳。

十九、改制后的新企业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全部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种保险费。

二十、经批准改制的几天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失业单位,参照上述意见执行。各县、市、区企业改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补充意见相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00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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