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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贫政策
文件名称: 就业扶贫政策
索引号: 4305000009/2018-01244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公开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8-02-23 公开形式: 依申请公开
生效日期 : 2018-02-23 有效期: 永久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为更好地帮助广大基层干部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习、掌握、落实好党的就业与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解决好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问题。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精心编印了《邵阳市就业与社会保险精准扶贫政策一本通》,内容涵盖了就业与创业、失业保险、医疗与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6个方面的惠民、利民政策,力求使广大基层干部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掌握政策、熟悉规定、规范操作,让广大群众充分感受到党委、政府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关切、关心和关爱,让群众共享扶贫改革成果,特别是让贫困群众得到真正实惠。

就业扶贫政策

一、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一)发放对象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获得人力资源服务相关业务资质许可证、实行市场化运营、有开展职业介绍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和准许开展职业介绍相关业务资质证件;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近1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由其负责在省平台内,跟踪维护录入介绍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

2.农村劳务经纪人。农村劳务经纪人的认定:

1)基本条件:初中及以上文化,有乡镇户籍,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有转移就业工作经历或有职业介绍相关工作经验,在本地具有一定影响力。

2)认定流程:经本人申请,填写《湖南省农村劳务经纪人申请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外出就业佐证材料(有以下材料之一即可: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工作经历证明、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出具转移就业证明或从事职业介绍相关工作证明),由当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初审,并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录入省平台备案。通过审核的劳务经纪人,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由其负责在省平台内,跟踪维护录入介绍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信息,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

(二)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每成功介绍1名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2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年享受一次补贴,所需资金由输出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领发放程序

1.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填写《湖南省就业扶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省平台内对照贫困劳动力的基本信息,审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材料。

2.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农村劳务经纪人填写《湖南省劳务经纪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通过省平台,向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照省平台内贫困劳动力的基本信息,对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上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公示和发放。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经审定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和享受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花名册复印件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农村劳务经纪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二、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的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的对象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贫困劳动力。

(二)培训机构确定

就业技能培训由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办学许可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或依托所属培训机构,以及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

上述单位可自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培训单位申请表》;

2.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企业可不提供此证;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近1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证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单位,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省平台工作账号,由其负责在省平台内,录入参加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培训信息,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

(三)补贴标准

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在同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70%,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生活费补贴按培训天数给予每名贫困劳动力每天20元,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由培训单位先行垫付。

(四)申领发放程序

1.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单位通过省平台为贫困劳动力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并提供《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报表》和由学员本人签字的《湖南省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花名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的附件7、附件8复印件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2.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申领发放程序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82号)执行,并按要求录入省平台。

三、转移就业交通补助

(一)补助对象

1.自行乘用交通工具跨区域(包括跨省、跨市州、跨区县)外出务工和创业的贫困劳动力。

2.统一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补助标准及列支渠道

按照转移就业地点,分省外、省内市州外、市州内区县外三个层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包(租)车人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输出地财政统筹安排。

(三)申领发放程序

1.自行乘用交通工具外出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由乡镇(街道)扶贫机构填写《湖南省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补助申报表》和《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转移就业交通补助花名册》县级扶贫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同时将审定的相关表格复印给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扶贫、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贫困劳动力,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2.统一组织贫困劳动力外出务工的输出地人民政府部门、接收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须提前向当地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活动,填写《湖南省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交通补助申报表》,经批准后,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活动。活动结束后,提供包(租)车合同、费用票据、《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转移就业交通补助花名册》,经当地扶贫部门审核,按标准确定交通补助金额。审核通过后,进行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同时将审定的相应表格给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进行备案,财政部门根据扶贫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扶贫、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组织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发放对象

吸纳本省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

(二)发放条件

用人单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与之依法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且实际在岗12个月,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列支渠道

1.岗位补贴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其中城步县的用人单位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社会保险补贴按用人单位为贫困劳动力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不包括其个人应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需资金从用人单位所在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申领发放程序

用人单位可通过省平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贫困劳动力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湖南省贫困劳动力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明细,以及贫困劳动力12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账(单)。

4.材料真实性声明。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申请,附审定的相应表格复印件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按规定录入省平台。

五、评选“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一)评选对象

从省级就业扶贫基地中择优评选出一批用人单位,作为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

(二)评选流程

湖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向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申报表《湖南省就业扶贫基地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并提供以下材料:与贫困劳动力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工资发放明细账(单)及社会保险缴费凭据。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根据吸纳贫困劳动力人数、稳岗效果、人员参保等情况择优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推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每年从各地推荐的省级就业扶贫基地中择优评选60家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授予“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荣誉称号。

(三)奖励办法

被授予“湖南省精准就业扶贫爱心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每家10万元的以奖代补资金,省财政厅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到相关单位。

六、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鉴定补贴

(一)补贴对象

贫困地区(包括全省 51 个国贫县、省贫县,脱贫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规划、安全生产等“红线”要求,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工业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业)。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7-2018 年)>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7 号)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上浮 70%给予补贴;对其它在职职工,按照 87号文件规定培训补贴标准的 50%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 87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当地统筹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予以列支。

(三)组织管理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或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具有办学资质的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承担。上述单位可自愿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并提供《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办班申请表》(附件 1),附培训计划大纲、培训学员名单等。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办班还须提供委托协议书,经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开班。承办培训的单位要紧密与用工单位衔接,加强培训标准与岗位需求匹配,提高培训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培训结束后,保留职业资格证书的,须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凭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培训补贴。未保留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试考核,核发相应职业培训证书。

(四)补贴申请

培训结束后由企业或培训机构根据学员取得相关证书的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供以下材料:

1.《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2.学员本人签字的《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鉴定补贴人员名册》;

3.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扶贫手册》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4.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不能同时享受。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同一工种、相同级别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五)审核和拨付

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培训补贴申请后,应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审核,并将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申请安排资金。各地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由人社或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七、创业担保贷款

(一)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其中残疾人可持残疾证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即毕业 5 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留学回国学生和服务期满 5 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在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中,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指国家和省里统一部署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就业创业证》。

7)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并在湖南省内创业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出具转移就业证明等。

8)网络商户,即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稳定经营 6 个月以上、信誉良好、平均月营业额达到 3000 元(含)以上的电商。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上实名注册,且申请时已在省内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 1 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 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 5 年内(含),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应满足以上贷款记录要求。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30%(超过 100 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印发)执行。

(二)贷款金额

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合伙创业的按合伙创业人数,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组织起来就业人数,每人最高 10 万元额度,最高贷款额度为 50 万元。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我省 40 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贫困县,下同,名单见附 3)上浮不超过 3 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 2 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且贷款还清 5 年后,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担保和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无逾期还清后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担保,再次享受时吸纳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申请时吸纳人员重复。

(三)贷款贴息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 1 年给予全额贴息,第 2 年贴息 2/3,第 3 年贴息 1/3。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 50%给予贴息。

(四)贷款流程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由创业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进行推荐,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附 1)。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本人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填写《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审批表格式和内容。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对象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符合第四条第一款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合伙创业的应提供所有合伙人身份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应提供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者和所有组织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贷款申请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可提供土地流转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证明。

4)创业项目计划书和贷款申请书。

5)合伙创业的应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组织起来共同创业应提供与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组织就业人员签订的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职工名单。

6)已婚的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贷款记录证明,其他贷款申请人应提供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的贷款记录证明。合伙创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组织者参照上述要求提供贷款记录证明。网络商户应提供网店经营(网店实名认证信息、好评率、营业额)截图、近 6 个月交易清单、交易流水证明或其他能有效证明交易情况的材料,未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等原件和复印件,或相关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2)企业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相关材料:当年新招用的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符合第四条第一点人员类别的身份证明。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由相关部门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证明,或由企业出具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承诺书。

5)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社会保险扶贫政策

一、医保扶贫政策

1.医保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

2.医保扶贫政策

1)参保筹资。对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全额资助;对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解决5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城乡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等渠道按照不低于当年个人缴费基数的30%给予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非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根据脱贫攻坚规划统筹给予50%以上的助。

2)基本医疗保障待遇

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将患有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纳入签约健康管理;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指按项目付费)报销比例提高1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15万元。

3)大病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达到20万元。

4)大病救治政策

经相关部门核实核准、符合救治条件、纳入专项救治范围的贫困人口,罹患消化道肿瘤(限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限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下同)和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限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下同)等49种疾病,在湖南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定点救治医院与定点指导医院住院治疗的,城乡居民医保实行按单病种定额包干结算(不设住院起付线)。患者其他自付费用符合医疗救助及其他补充保险条件的,由相应渠道按政策给予补偿或补助。

3.补偿和报销程序

1)患者在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可凭身份证、医保卡、贫困人口证明等相关资料、直接在医院窗口办理补偿兑付业务。

2)患者在未开通一站式服务的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可携带相关住院资料(身份证、医保卡、贫困人口证明、入院证明或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发票等)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管理服务中心或指定窗口办理补偿兑付业务。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政策

1.减轻贫困人员参保缴费负担。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

2.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研究建立城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按照“小步快走”的方式,适时适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扩大个人账户资金积累。

3、体现对贫困人员的适度优先。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求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统筹衔接,保证贫困人口的更多收入来源。“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4、推进贫困人员参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扶贫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取16周岁以上的贫困人员数据,切实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数据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数据的比对工作,切实摸清、核实符合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做到不漏一人,真实准确,并对未参保人员全部记录在册。建立参保销号制度,切实加强台账管理,做到未参保贫困人员实现参保的状态有痕迹可查。

三、失业保险扶贫政策

完善参保政策,逐步提高待遇标准。探索统一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着力落实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保险政策,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如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订或提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生育保险扶贫政策

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参照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五、工伤保险扶贫政策

1、继续推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业生产经营方式特殊、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相关规定,深入推进以农民工为主的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依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人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号),协同交通运输、水利、安监、工会等部门,做好交通运输、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2、充分发挥费率浮动机制作用,降低工伤发生率。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促使企业加强工伤预防,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各地工伤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参照《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湘人社发[2014]55号)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3、积极防范工伤尘肺病患者致贫返贫。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日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切实减轻工伤尘肺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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