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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员怎么享受退休待遇?
案例:近日,王某到企业养老保险处申请办理退休并补发2014年至今的养老金。经工作人员查询,王某从1995年10月参保缴费至2013年12月,累计实际缴费219个月, 2014年5月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通过退休审批。但是因未进行认证建模,所以一直没有计算退休待遇并发放养老金。后通过查证,其因为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2月至2018年3月在监狱服刑。
法律依据:根据湘劳[1998]55号文件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职工被判刑或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职工在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缓办退休手续,待期满后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针对王某的情况,他必须要清退2008年2月至2013年12月服刑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清退后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只有148个月,不足15年,需要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进行退休审批,最后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市企保处 赖胤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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