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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14年和2016年,省政府先后印发的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湘政办发〔2016〕80号文件,为推进依法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022年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出新规定,湘政办发〔2014〕31号和湘政办发〔2016〕80号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及国家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代为起草了《通知》。
二、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工作原则、参保缴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责任分工等四方面内容,两个附件分别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认定工作流程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流程。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关于认定流程。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和所在村(社区)公示、县公示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后予以认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关于保障对象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关于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或100%)×12%(或20%)×补贴年限(具体补贴年限和比例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金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从次月起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金额=补贴金额/139,计发系数为139)。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五)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保障对象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六)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规定筹资渠道有:一是用地单位缴纳。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参照区片综合地价,结合当地征地补偿标准、职工平均工资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缴纳标准。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三是落实集体补助资金。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八)关于职责分工。《通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审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