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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适用范围
全省事业单位2005年12月29日前按原人事厅 卫生厅《关于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公)伤和职业病、血吸虫病致残程度鉴定问题的通知》(湘人发〔1996〕77号)文件规定评定了伤残等级的人员。
原已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的,不享受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
二、 调整机制
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伤残保健金标准与军人残疾抚恤标准同步调整,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伤残保健金标准。
三、 调整后标准
特等每年25660元、一等每年20080元、二等甲级每年10040元、二等乙级每年7810元、三等甲级每年6700元、三等乙级每年5580元,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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